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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5-04-23 11:11:47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

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口岸是国家对外开放的门户,是对外交往和经贸合作的桥梁,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屏障。改革开放30多年来,口岸快速发展,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对外开放步入新阶段,这些都对口岸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推动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现就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口岸服务,促进外贸稳定增长

(一)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在现有基础上再取消下放一批涉及口岸通关及进出口环节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建立规范口岸相关部门行政审批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违法设定或变相设定审批。明确审查标准,承诺办理时限,不得违法提高审批门槛、延长审批时限。健全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配套管理制度,优化内部核批程序,减少审核环节,在改进服务、高效便民的同时做到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研究探索实行联合审批、并联审批。尽快制定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规范并发挥口岸相关行业协会作用,促进口岸通关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二)改进口岸通关服务。加强口岸执法政务公开的系统性、及时性,进一步规范和公布通关作业时限。推进口岸监管方式创新,通过属地管理、前置服务、后续核查等方式将口岸通关现场非必要的执法作业前推后移,把口岸通关现场执法减到最低限度。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拓宽企业集中申报、提前申报范围,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增加进口。完善查验办法,增强查验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非侵入、非干扰式检查检验比例。对查验没有问题的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此类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同时,加大对有问题企业的处罚力度。对“走出去”企业在国外生产加工的符合我国要求的产品进口,予以通关便利。

(三)清理规范收费。坚决取缔进出口环节违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减轻外贸企业负担。对依法合规设立的进出口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未列入清单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对征收对象相同、计征方式相似、使用范围相近的收费项目予以归并,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厘清各类电子商务平台边界,属于政府投入的免费向社会开放,属于市场化增值服务的放开资质要求,鼓励多元化投入。清理整顿报关、报检、货代、船代、港口服务等环节收费,坚决取缔依托行政机关、依靠行政权力提供强制服务、不具备资质、只收费不服务的“红顶中介”。协调毗邻国家公布进出境环节各类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

(四)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优化报关单随附单证传输方式,提高企业申报效率,节约报关成本。加快推进税费电子数据联网进程,取消纸质税单,实现税单无纸化。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联网核查管理,逐步取消人工验核纸质单证,加快推进监管证件无纸化进程。研究取消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可凭海关电子数据为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提高企业出口退税速度。

二、加强口岸建设,推动外贸转型升级

(五)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以共享共用为目标,整合口岸监管设施资源和查验场地。尽快制订口岸查验设施建设标准。研究规范口岸查验设施建设、改造、运行维护等资金管理,进一步明确资金来源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规范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查验设施建设改造中央基建投资补助申请渠道。利用多种资金渠道,加强边境口岸改造及查验设施建设,改善边境口岸通行条件。统筹使用援外资金,对国际运输大通道所涉及毗邻国家口岸基础和查验设施建设的援助优先予以安排,确保我与毗邻国家边境口岸通行能力相当以及跨境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六)积极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加快推进形成电子口岸跨部门共建、共管、共享机制。推动“单一窗口”共享数据标准化,完善和拓展“单一窗口”的应用功能,进一步优化口岸监管执法流程和通关流程。按照2015年底在沿海口岸、2017年在全国所有口岸建成“单一窗口”的目标,加快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单一窗口”建设试点经验,条件成熟的地区可探索建立与区域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单一窗口”。同时,加强风险分析和综合研判,推动监控指挥、全程可视化物流监控体系建设。推进出入境证件电子化,推广旅客自助式通关系统和车辆“一站式”电子验放系统。

(七)支持新型贸易业态和平台发展。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建立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管理系统和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更为宽松、便捷的发展环境,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综合试点范围。加快出台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支持企业运用跨境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开展并扩大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创新监管方式,扩大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范围,推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加快发展,支持扩大外贸出口。

(八)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制度创新。加强口岸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联动发展,加快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成熟的创新制度措施。规范、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政策,为区内企业参与国内市场创造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总结苏州、重庆贸易多元化试点经验,适时研究扩大试点。在上海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积极推进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先行先试,统筹研究推进货物状态分类监管试点。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区域产业升级,继续引导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转移,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促进与加工贸易相关联的销售、结算、物流、检测、维修和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有序发展。

(九)支持地方依托口岸发展经济。依托口岸优势,建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及现代物流园区等平台和载体,打造集综合加工、商贸流通、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等于一体的口岸经济增长极。推进内陆与沿海沿边口岸之间的物流合作和联动发展,发展国际物流,构建集仓储、运输、加工为一体的现代物流体系。配合国家产业政策,增设整车、药品等进口口岸。在有条件的口岸支持建设检验检疫指定口岸。完善免税店政策,优化口岸免税店空间布局,促进免税业务健康发展。规范边民互市贸易,支持边境地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促进边贸与产业互促互动。继续发挥边境贸易资源能源通道作用,支持边境贸易企业参与大宗资源能源产品经营。

三、深化口岸协作,改善外贸发展环境

(十)创新大通关协作机制和模式。统筹推进全国一体化通关改革,实现全国海关报关、征税、查验、放行通关全流程的一体化作业,推动检验检疫一体化,实现通报、通检、通放。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和广东地区区域通关一体化先行先试基础上,加快跨行政区域、跨部门口岸大通关建设步伐。建立健全中欧班列等便捷通关协作机制,创新多式联运监管体系。促进粤港澳口岸通关事务合作,加强口岸跨境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沟通协调,完善粤港、粤澳口岸联络协作机制,密切粤港澳人员和经贸往来。创新珠澳口岸查验机制和通关模式。

(十一)加强口岸执法协作。加快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扩大联合执法、联合查验范围。进一步优化监管执法流程,逐步由“串联执法”转为“并联执法”。在全面实施关检合作“三个一”(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基础上,逐步向“单一窗口”转变,实现口岸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共用。探索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实施“联合查验、一次放行”等通关新模式,减少重复查验。

(十二)促进与周边国家口岸互联互通。积极推动双边和多边口岸国际合作交流,加快加入国际便利运输公约等谈判进程,构建国际运输大通道多国跨区域口岸通关和便利运输协作机制。将边境口岸合作事务纳入与邻国签署的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备忘录等协议,与毗邻国家围绕重点口岸开展合作。建立健全我与毗邻国家口岸合作机制,加强双边在口岸对等设立、工作制度、安全防范、便利通关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沟通与协作。支持边境口岸地方政府、口岸查验机构与毗邻国家对应政府和机构开展交流协作,协调解决通关中存在的问题。选择部分条件较好的边境口岸开展查验监管模式创新的国际合作,研究实施“一地两检”、“绿色通道”、“联合监管”等措施,推动陆路边境口岸提升通行能力和通关效率。

(十三)保障口岸安全畅通。建立健全口岸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和处置预案,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安全防控措施。加大对口岸查验及安防设备等硬件的投入,提高查验监管科技水平和疫病疫情防控能力。口岸查验各部门要加强联防联控,及时交换相关情报信息,推动在防控暴恐、应对突发事件、打击走私、打击骗退税、查处逃避检验检疫、反偷渡和制止不安全产品及假冒伪劣商品进出境等方面的合作,提高口岸整体安防管控水平,确保口岸运行安全、高效、畅通。

四、扩大口岸开放,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十四)扩大内陆地区口岸对外开放。完善“一带一路”内陆地区口岸支点布局,支持在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沿线主要站点和重要内河港口合理设立直接办理货物进出境手续的查验场所。支持内陆航空口岸增开国际客货运航线、航班。在符合条件的地方扩大旅客联程中转、口岸签证和过境免签政策试点口岸范围。发展江海、铁水、陆航等多式联运,允许运输工具、货物换装和集拼,实现多式联运一次申报、指运地(出境地)一次查验,对换装地不改变施封状态的予以直接放行,加快形成横贯东中西、联结南北方的对外经济贸易走廊。

(十五)加快沿边地区口岸开放步伐。将沿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建成我与周边合作的重要平台,允许沿边重点口岸、边境城市、经济合作区在人员往来、加工物流、旅游等方面实施特殊方式和政策。有序推动边境口岸的对等设立和扩大开放,加快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重要开放门户和跨境通道。支持边境地区完善口岸功能,推进边境口岸城镇化建设,促进城镇、产业与口岸经济协同可持续发展。研究制定边民通道管理办法,规范云南、广西等省区边民通道管理,支持“一口岸多通道”监管模式创新。

(十六)提升沿海地区口岸开放水平。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所涉港口对外开放,支持上海、广东、天津、福建等自贸试验区范围内港口、机场的开放和建设。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利用沿海对外开放的港口码头和岸线资源,实现同一经济区域内口岸合理布局、错位发展、优势互补。按照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北部湾等区域经济协同发展需求,在沿海地区形成若干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枢纽型水运、航空口岸和区域口岸集群。

五、夯实口岸基础,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十七)创新口岸开放管理机制。加强口岸运量统计、通关效率和发展状况监测分析,科学预测中远期客货运量,为口岸的开放布局、优化整合、投资建设等提供数据支撑。实施口岸动态管理,制定口岸准入退出管理办法,整合或关闭开放后长期无通关业务和业务量小、国家批准后长期不开放的口岸。推行口岸分级管理,根据口岸的功能定位、客货运量,探索实施国际枢纽口岸、国家重要口岸和地区普通口岸三级管理方式,在扩大开放、建设投入、功能扩展、通关模式和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实行差别化措施。优化整合、规范管理内陆无水港、监管点和车辆检查场等查验场所。

(十八)优化口岸开放工作流程。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口岸的功能定位,科学论证经济社会发展对口岸工作的需求,准确评估全国口岸布局状况,研究制定国家“十三五”口岸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口岸发展规划和口岸开放有关要求,按程序提出口岸开放申请,涉及口岸查验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国家基建投资补助及军事设施保护措施等,统一由国家口岸管理部门会商中央编办、国务院相关部门和总参谋部研究确定。健全口岸开放审批会商机制,明确各环节办理时限,加强有关信息沟通,提高口岸开放审批效率。完善口岸开放验收的标准、条件和工作规程。完善临时开放口岸管理办法,根据需求适当延长临时开放期限。

(十九)优化口岸查验人力资源配置。按照“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原则,健全查验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调配机制,促进系统内编制的挖潜调剂与优化配置。进一步优化查验流程、整合内设机构,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推行口岸查验机构扁平化管理模式,加大人员向执法一线倾斜力度。通过深化改革、简政放权、改进管理、创新监管,进一步提高查验机构工作效能。深入开展窗口建设、行风治理。以外树形象、内强素质为重点,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打造文明、公正、廉洁的高素质口岸查验队伍。

(二十)完善通关法治体系建设。抓紧出台口岸工作条例。推动适时修订完善与口岸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口岸开放、建设、运行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加快建设企业诚信体系,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评价档案。制定完善查验机构执法服务规范和标准,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执法服务和营商环境。

六、加强对口岸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充分发挥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协调解决全国口岸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并推进实施口岸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推进口岸通关中各部门的协作配合。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一承担全国及各地方电子口岸建设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职责。国家口岸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和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督促落实。

(二十二)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定落实国家口岸发展规划的配套措施,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口岸工作制度,统筹规划口岸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口岸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口岸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完善口岸基础设施,强化口岸综合治理,推进跨区域口岸合作和大通关建设,做好口岸服务保障工作,确保口岸安全高效运行。

国务院

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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