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为促进天津市产业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地方税务局发布《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天津市将对总部经济、物流业、中介服务业、金融业、租赁业、基金业6大类现代服务业企业给予财税优惠政策,这将进一步促进天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
据了解,为了吸引更多的优质企业落户,天津市将对一批新设立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给予财税优惠政策支持,同时也将对一些已落户的优质项目给予补助,促进其增资力度。如在鼓励在津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方面,将对在天津市新设立的现代服务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分别给予不同额度的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资金为2000万元;对已在天津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在今年(2013年)1月1日后增资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多补助资金为1000万元。在物流业和中介服务业方面,对在天津市新设立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及期货交割库,自开业年度起,五年内给予相应的缴纳营业税补贴,其中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同时也将对在天津市新设立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大型仓储类、运输类企业,也制定了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补助政策。
金融、租赁、基金业是近几年本市现代服务业发展较快的板块。按照《通知》要求,今后在金融业方面,天津市将对新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以及金融服务外包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同时对新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和金融法人机构,自开业年度起,缴纳营业税给予相关补助;而在租赁、基金业方面,将对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并给予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补助。而对在天津市新设立并按规定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也将给予相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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