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现将《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22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加快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规范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创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县申报、创建、组织实施、验收命名、动态评估等工作。
第三条 示范县创建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人民满意的原则。
第四条 示范县创建以县(区、市)为实施主体,创建周期原则上为2年。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示范县创建工作,建立示范县创建评估体系,加强相关政策支持。
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相关县(区、市)开展示范县创建,加强部门间工作协调、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
县(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示范县创建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申报示范创建的县(区、市)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好发展基础。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工作成效显著,原则上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水平应达到AAAA级及以上水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革命老区县达到AAA级及以上),并在城乡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衔接、城乡客运服务、城乡货运与物流服务等方面处于省域领先水平。
(二)具备良好政策环境。建立了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的有效工作机制,对推动城乡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衔接、客运服务、货运与物流服务一体化发展及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等有明确、稳定的扶持政策。
(三)具有良好社会基础。人民群众对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的认可度、支持度较高,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的社会氛围良好。
第七条 示范县创建申报程序包括县级申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荐、交通运输部确定:
(一)县级申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符合申报条件的县(区、市)进行申报。相关县(区、市)结合本地发展特点,编制《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创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编制要点见附件1)。经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所辖县(区、市)和省直辖县(区、市)《实施方案》直接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荐。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各申报县《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筛选出拟推荐的示范创建县,按推荐优先顺序排序后,将推荐名单、推荐意见和审核后的《实施方案》报交通运输部。
(三)交通运输部确定。交通运输部根据各省份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工作推进情况确定分省份创建名额,并组织专家对各申报县《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省级推荐排序、专家评议排序(权重各占50%),综合确定示范创建县名单,经公示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创建内容与要求
第八条 示范创建县应当结合本地实际,聚焦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农村运输信息化服务等主题,持续推进城乡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客运服务、货运与物流服务一体化建设。
第九条 示范创建县应当明确创建总体目标、创建指标和创建任务。示范创建县应当将创建期内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水平提高一个等级或保持最高等级纳入创建总体目标。应当明确具体创建指标(重点指标见附件2),以及重点实施项目、具体措施、时间节点等。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部级评审情况,组织完善并批复辖区内示范创建县《实施方案》,批复后的《实施方案》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一条 示范创建县应当建立交通运输与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创建工作机制,定期研究部署创建工作,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推进创建工作。对因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相关创建任务的,应当充分论证、详细说明理由,报原批复单位同意后,及时修订《实施方案》,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二条 示范创建县应当完善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保障政策体系,在规划、建设、用地、资金、财税等方面给予配套政策支持,保障创建工作有效推进。
第十三条 示范创建县应当在创建期内每年总结《实施方案》落实情况,形成《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创建工作年度报告》(编制要点见附件3)。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次年2月底前将年度报告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四条 创建期间,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示范创建过程的监督指导,定期检查示范创建任务进度,及时掌握本辖区内示范创建县创建情况,协调解决示范创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督促创建工作按进度有序推进,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交通运输部通过召开会议、现场调研、经验推广等方式对创建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示范县创建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支持创建工作、体现创建成效的舆论氛围。
第五章 验收与命名
第十六条 创建期结束后,已完成《实施方案》各项目标任务的示范创建县,可申请验收。
第十七条 示范县验收程序包括县级申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交通运输部验收、社会公示,具体验收程序如下:
(一)县级申请。创建期满,示范创建县应当依据《实施方案》,对创建工作开展自查评估,并组织编制《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创建验收申请报告》(以下简称《验收申请报告》,编制要点见附件4),经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所辖县(区、市)和省直辖县(区、市)直接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客观原因影响未达到创建目标的,应当书面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材料评审、实地核查等形式对示范创建县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对于具备验收条件的示范创建县,将《验收申请报告》及推荐意见报交通运输部;对于申请延期验收及未通过省级审核的示范创建县,将相关情况说明报交通运输部。
(三)交通运输部验收。交通运输部负责成立验收专家组,通过集中评审、实地复核等形式,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四)社会公示。交通运输部对验收通过的示范创建县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交通运输部将根据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建议组织专家复核,确认验收结果。
第十八条 对验收合格的示范创建县,由交通运输部命名为“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
第十九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示范创建县,由交通运输部反馈未通过原因,提出整改要求,并给予1年的延续创建期,期满前按程序申请验收。
第二十条 对规定时限内未申请验收、延续创建期结束后验收仍不合格或发现弄虚作假的示范创建县,由交通运输部公告取消其创建资格。
第六章 动态评估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组织对示范县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建设情况开展动态评估,评估时间自获得示范县称号次年起,每3年评估一次。
第二十二条 示范县应当对每个动态评估期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自评报告,并于动态评估期末年的6月底前,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评报告应当列明动态评估期各年度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指标情况。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示范县自评报告进行初审,并于评估期末年8月底前,将审核后的自评报告报送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通过组织开展专家集中评议、现场调研检查等形式,形成动态评估结论。
第二十五条 动态评估合格的示范县,交通运输部公告保留其称号。动态评估不合格的,给予3个月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交通运输部公告取消“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称号,并不得申报后续最近一次创建。称号取消后,不再享受交通运输部关于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的相关支持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支持政策按照《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50号)有关规定执行。鼓励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对示范创建工作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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